伊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8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伊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鄂尔多斯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抽检样品不合格。伊旗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于2023年4月11日开始购进并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19.1965吨,截至2023年8月10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43451.8376元,违法所得19439.049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439.0498元≈19439.05元;2.罚款143451.8376元(货值金额143451.8376元×1倍=143451.8376元≈143451.84元);合计罚没款162890.89元。

【案例评析】

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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