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公告(2023年第三批)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6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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